号: 77111468X/201908-0000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05-17 发布日期: 2019-05-21 18:17
文  号: 宿扶办〔2019〕8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扶贫工厂管理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法规科 政策咨询电话: 3053093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扶贫工厂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扶贫开发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5-21 18:17 编辑:扶贫开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扶贫工厂管理的通知

宿扶办〔20198

 

各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为切实解决好当前扶贫工厂运行过程中的监管不到位、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带贫效果不明显、项目效益不高等问题,充分发挥扶贫工厂在推进贫困户就业和贫困村增收方面的作用。现将进一步加强扶贫工厂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运营管理。县级主管部门要高度关注已建成但未正常运营的村级扶贫工厂,指导乡(镇)、村选择经营状况好、就业岗位多的合作经营主体,谋划好合作项目,帮助入驻经营主体办理环评、安评等有关手续,完善交通、水、电配套设施,推动合作项目尽快落地投产,确保扶贫工厂早运营早受益。已建成但未运营的扶贫工厂,一律不得挂牌,已挂牌的要及时摘除,待正式运营后方可挂牌。

二、加强带贫管理。扶贫工厂运营过程中,贫困劳动力人数原则上不低于总用工人数的30%。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扶贫工厂带贫激励机制,可对带动较多贫困劳动力务工的扶贫工厂和务工贫困劳动力给予适当奖补,提高扶贫工厂带贫比例。村级光伏扶贫收益可作为贫困户入厂务工奖补资金。乡(镇)、村要确定专人负责扶贫工厂日常监管,及时跟踪扶贫工厂经营状况,建立村级扶贫工厂用工台账,掌握贫困劳动力入厂务工、收入等信息。县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工厂带贫情况的监管,不定期抽查,对达不到就业岗位数、就业人数或比例要求的,要限期整改,确保带贫效果。

三、加强资金管理。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重点关注采取入股分红模式运营的扶贫工厂,做好风险预测,对有风险的入股分红资金要提前发现、及时介入、坚决追回。要保障贫困户合法权益,督促经营主体按时足额发放贫困劳动力工资。要按照合作协议,提前提醒合作经营主体按期缴纳租金,对不能按期缴纳租金的,要加大催收力度,采取果断措施,确保集体利益不受损失。村级要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规范使用扶贫工厂产生的集体收益资金,重点用于能够直接带动贫困户增收的项目或村内小型公益事业,不得用于村干部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村干部奖金、补贴、福利等支出。

四、加强资产管理。建立扶贫工厂的日常管护机制,或采取缴纳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扶贫资产不受损失。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出现倒塌、损毁的,县级主管部门要视情划分责任,及时组织修复,投入运营。以入股分红形式经营的扶贫工厂,入股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按合同约定收回本息后,可以按照宿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2018年村级扶贫工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扶办〔201828号)要求的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扶贫工厂。针对入股合同到期不再建设扶贫工厂和至今未建设且村级不再计划建设扶贫工厂的,县区要及时收回扶贫工厂市县两级投入的财政资金。收回工作按照村级报告、乡镇政府审核、县级主管部门同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市级备案的程序执行。收回的资金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要求,另行安排扶贫项目。

五、明确管理责任。县区要高度重视扶贫工厂管理工作,县区负责同志要专题调研推进。县区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扶贫工厂建设进度、运营管理、资产管护、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等情况的管理。乡(镇)、村负责扶贫工厂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及时解决扶贫工厂运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扶贫工厂正常运营,最大限度发挥带贫增收作用。

 

 

宿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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