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七十六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已经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办法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人才支撑
第四章 文化繁荣
第五章 生态保护
第六章 组织建设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农民主体地位,遵循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共同富裕。
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建立领导责任制,全面落实省负总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科学编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分区分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行政区域内存在村庄的街道办事处,可以适用本办法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规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振兴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动员、支持村民参与乡村振兴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先进经验的宣传,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公益宣传,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技兴农、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引导形成以农民为主体,企业带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乡村产业发展格局,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因地制宜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者以发包、租赁、委托、入股、合作等方式开展资源资产运营,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农民受益增收。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以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托管经营,发展农业规模经济。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利用,完善节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气象监测等配套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省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粮食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保障粮食安全责任,支持优质专用粮食发展,落实种粮农民补贴和稻谷、小麦等粮食最低收购价制度;鼓励和支持粮食加工利用技术创新,倡导适度加工,提高粮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现代畜牧业发展,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稳定生猪等畜禽产品生产供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保障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作物、林木、畜禽、水产和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建设,支持科研院所与种业企业开展小麦、水稻等农作物以及生猪、优势鱼类等畜禽水产良种培育联合攻关,推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农作物、畜禽水产新品种(系)培育,加强本土